:采購人代表在評標室手機未上交,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怎么做?
: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應向評標委員會充分宣讀紀律,在評標期間如發生采購人代表隨意進出評標室接聽電話的情形,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對拒不上交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例如:某醫院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醫療設備采購項目,合同履行后,項目所屬財政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聯合檢查工作中查看錄像資料中發現,項目評標現場,采購人代表在評標室內有來電,曾離開評標室接聽電話,之后也未上交電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分別收到財政局據此發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
依據: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評標期間應該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2.《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由公司運營管理部撰稿)